-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出本通函,旨在概述在香港交易所買賣的衍生工具市場實施交易層面投資者識別碼制度(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的實施路線圖,並就須遵守該制度的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在該制度下的主要責任提供指引。.
- 證監會分別於2025年9月22日及2026年6月23日發表有關實施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的諮詢文件(《諮詢文件》)及諮詢總結文件(《諮詢總結》)。根據《諮詢總結》,在有關制度實施後,相關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即《諮詢總結》所提述的“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將須遵守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下的相關規定。
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在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下的主要責任: - 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的規定與現行適用於證券市場的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大致相若。在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下,相關受規管中介人須: :
(a) 確保為每名已經或擬透過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的交易帳戶,在香港期貨交易所有 限公司(期交所)交易系統(期交所交易系統)上就期貨合約、期權合約及股票期權(統稱“期貨及期權合約”)發出交易指令的相關客戶[1],編配唯一的識別碼(即“券商客戶編碼”);
(b) 確保已向每名相關客戶取得最新的客戶識別信息,並在指定時間內,將該等信 息連同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一併提交(方式是將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載入“券商客戶編碼與客戶識別信息的配對檔案(配對檔案)”內)予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2]維護的中央數據資料庫;
(c) 確保傳送至期交所交易系統的每項交易指令資料中,均包含相關客戶的券商客 戶編碼;及
(d) 採納穩健的資料私隱及保安措施,以保障資料的收集、傳輸及儲存,包括遵循適用的資料私隱法例,就收集及處理相關客戶的個人資料取得其明示同意。 - 如欲了解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在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下的責任,請參閱《諮詢總結》,及載於本通函附件所載將刊憲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新訂第5.6A段。
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的實施說明大綱及指示性時間表: - 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現時預計將於2028年第二季實施,惟須視乎市場準備情況,以及所需的系統測試及市場演習能否順利完成。在該制度正式實施前,相關受規管中介人預期須完成多項準備工作,以配合制度的實施,包括:
須完成的工作 時間表 1 取得適當的客戶同意 2026年第三季至2027年第四季 2 更新個人及公司客戶的客戶識別信息 2026年第三季至2027年第四季 3 因應港交所推出領航星衍生產品平台,優化交易指令管理系統 2026年第三季至2027年第四季 4 為相關客戶編配券商客戶編碼 2027年第三季至第四季 5 編製配對檔案 2027年第三季至第四季 6 參與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的端對端測試和市場演練 2027年第三季至第四季 7 向港交所的數據資料庫提交配對檔案 2027年第四季至2028年第一季 8 推行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 2028年第二季 取得適當的客戶同意:
- 受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規限的相關受規管中介人,若要將屬個人(即自然人)的相關客戶的個人資料收集及轉移給港交所及證監會,便需向這些客戶取得書面或其他明示同意。就公司客戶而言,由於不涉及個人資料私隱事宜,因此無須取得客戶同意。有關同意應包含證監會在2026年9月30日發出的《在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下取得客戶同意的通函》(《同意通函》)所指明的使用目的。
- 然而,如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條件,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可無須向個人客戶取得新的同意:
(a) 已向有關客戶取得有關使用其個人資料的明示同意;及
(b) 有關同意明確地[3]涵蓋證監會於《同意通函》所訂明的全部資料使用目的[4]。 - 一般而言,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可透過紙本書面簽署確認、電郵、其他電子渠道(例如即時通訊應用程式)或電話取得客戶同意,惟須遵從《同意通函》所載的相關措施。有關可接受的同意取得方式及相關規定(包括客戶身份認證、紀錄保存及保留要求)的詳情,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應參閱《同意通函》。
更新個人及公司客戶的客戶識別信息:
- 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應確保已向相關客戶收集以下資料作為客戶識別信息:
(a) 就個人客戶而言:
- 身分證明文件上所示的全名;
- 身分證明文件的簽發國家或司法管轄區;
- 身分證明文件類別[5](按以下優先次序排第:(1)香港身份證;(2)國民身分證明文件[6];(3)護照[7]);及
- 身分證明文件的身分證明文件號碼。.(b) 就公司客戶而言:
- 身分證明文件上所示的全稱;
- 身分證明文件的簽發國家或司法管轄區;
- 身分證明文件類別(按以下優先次序排第:(1)法律實體識別編碼(LEI)[8]登記文件;(2)公司註冊證明書[9];(3)商業登記證[10];(4)其他同等文件);及
- 身分證明文件的身分證明文件號碼。(c) 就屬信託的客戶而言:
- 受託人的客戶識別信息(應與上述公司或個人客戶的客戶識別信息相同);
- 若信託是一個投資基金(即集體投資計劃),則應收集在相關受規管中介人開立交易帳戶的資產管理公司或個別基金(視何者適用而定)的客戶識別信息。(d) 就聯名帳戶的客戶而言:
- 應提供屬同一券商客戶編碼的聯名帳戶内所有客戶的客戶識別信息(與上述建議規定一致,視乎客戶的性質而定)。 - 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應於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實施前,通知其現有衍生工具交易帳戶持有人(不論其國籍)有關身分證明文件類別的優先次序要求,並要求客戶(如適用)提供所需的身分證明文件或更新其身分證明文件資料,以符合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的規定。
優化交易指令管理系統: - 於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實施後,相關受規管中介人須於提交至期交所交易系統的每項交易指令中包含券商客戶編碼,並按照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的規定提交配對檔案及其他訂明報告檔案。有關操作及技術要求,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應參閱港交所刊發的資料文件(《港交所資料文件》)及相關檔案介面規格。
- 由現時起至2027年第三季,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應進行所需的系統提升工作,以按照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的規定,在交易指令中加入券商客戶編碼,以及透過港交所電子通訊平台(e通訊[11])提交配對檔案。
為客戶編配券商客戶編碼:
- 每名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均有責任為其相關客戶(如屬自營交易,則包括進行第1類及/或第2類受規管活動的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本身)編配一組獨特的券商客戶編碼。相關受規管中介人之間無須互相核實某名客戶是否已獲分配某一券商客戶編碼。
- 與香港證券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類似,券商客戶編碼由證監會向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編配的中央編號(由六個字母及數字組成)、一個分隔點(“.”)及不超過十個數字的獨有識別碼組成,而該獨有識別碼應分配予特定的相關客戶。作為前綴的中央編號須以大寫字母顯示,以區分由不同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分配的券商客戶編碼。
- 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可就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採用其在香港證券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或滬深港通北向交易投資者識別碼制度下已分配予相關客戶的相同券商客戶編碼。倘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在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下為 其相關客戶編配一個與香港證券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下分配的券商客戶編碼不同的編 碼,則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應確保該券商客戶編碼屬獨有編碼,且不會與其於上述任何一項制度下分配予其他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重複。券商客戶編碼亦可包含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的內部客戶號碼或帳戶號碼,惟須符合《港交所資料文件》所載的規定。
- 有關券商客戶編碼的編制、分配、格式及標記的進一步詳情,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應參閱《諮詢文件》第22至32段、本通函附件所載《操守準則》條文,以及《港交所資料文件》。
編製及提交配對檔案: - 配對檔案載有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所有相關客戶[12]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其格式須符合《港交所資料文件》所載的規定。在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實施前,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應於指定期限前編製並向港交所的中央數據資料庫提交配對檔案。負責向相關客戶分配券商客戶編碼的相關受規管中介人,亦有責任收集相應的客戶識別信息,並編製配對檔案。
- 如對配對檔案作出更新,無論是因為與新客戶建立業務關係、關閉客戶帳戶,還是為現有客戶更改客戶識別信息資料的原因,都應在作出更新當日將一個包含所有相關客戶的客戶識別信息的完整檔案上載至港交所的中央數據資料庫(即使有關更新只涉及一名或部分相關客戶)。在初次提交配對檔案後,如客戶識別信息沒有任何更新資料,該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無須再次提交有關配對檔案。
- 在完成編製配對檔案後,相關受規管中介人(不論是交易所參與者還是非交易所參與者的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應按以下方式提交配對檔案至港交所的中央數據資料庫:
(a) 透過港交所指定電子服務網站(e通訊)提交;或(b) 透過另一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經由證監會WINGS平台提交。在此情況下,該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應根據《港交所資料文件》所載的港交所的規定將有關資料加密。
- 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所收集及提交至港交所的中央數據資料庫的個人客戶資料(包括構成客戶識別信息的資料)準確無誤及保持更新,並在資料出現任何改動時,盡快透過提交配對文件向港交所提供最新資料。相關受規管中介人亦應制定措施,規定客戶須就客戶識別信息的任何更新資料向其作出通知。有關措施可包括在適當情況下取得客戶的聲明及保證,以協助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核實及管理客戶識別信息。相關受規管中介人亦可在履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所訂明的客戶文件、數據及資料定期覆核要求時,同步檢視客戶資料,以確保有關資料保持最新。
參與系統測試及市場演練: 在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實施前,相關受規管中介人預期須透過e通訊提交配對檔案,以及在交易指令中標記券商客戶編碼的端對端測試及市場演練。證監會及港交所將安排有關測試及市場演練,詳情將於適當時候公布。
- 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目前計劃於 2028 年第二季實施,惟須視乎市場的準備情況而定。
進一步培訓及通訊: - 為配合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的實施,證監會將與港交所合作,加強投資者對該制度下同意規定的了解,並將於2026年第四季起舉辦培訓活動,協助市場參與者為制度實施作好準備。我們鼓勵市場參與者積極參與有關活動。
- 本通函所載的工作事項及要求並非詳盡無遺。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務請參閱證監會及港交所就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刊發的相關規定及指引,有關資料分別載於證監會網站及港交所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專題網頁。.
- 證監會將不時發布有關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的常見問題。如對制度有任何疑問,請電郵至 HKIDR-DM-FAQ@sfc.hk。
- 有關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的以下問題,請電郵至HKIDR-DM@hkex.com.hk與港交所聯絡:
- e通訊的系統登入、檔案提交、操作及技術支援;
- 提交配對檔案及其他匯報範本;及
- 測試、市場演練及培訓活動安排。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市場監察部
[1] 有關“相關客戶”的涵義的詳情及例子,請參閱《諮詢總結》。
[2] 在本通函中,按文義所需,對港交所的提述指期交所或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3] 倘若有關資料使用目的僅可從客戶文件的內容中隱含或推斷,則不能視為已符合取得客戶同意的規定。
[4] 客戶同意無須按《同意通函》所載的資料使用目的逐字表述,但須清楚涵蓋該等資料使用目的的全部內容。
[5] 如香港身份證或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可供使用,則不應使用若干旅遊證件(包括《往來港澳通行證》、《前往港澳通行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作為客戶識別信息。此外,護照僅可在沒有較高優先次序的身分證明文件可供使用的情況下作為客戶識別信息。有關進一步指引,請參閱常見問題 C.1。
[6] 就擁有多個國民身分的客戶而言,客戶將可酌情決定選擇任何一份國民身分證明文件 作為收集客戶識別信息的用途。然而,客戶在任何相關受規管中介人開立交易帳戶時,須貫徹一致地使 用相同的國民身分證明文件,以確保一致性和可追溯性。
[7] 就擁有多個護照的客戶而言,客戶將可酌情決定選擇任何一個護照作為收集客戶識別 信息的用途。然而,客戶在任何相關受規管中介人開立交易帳戶時,須貫徹一致地使用相同的有效護照, 以確保一致性和可追溯性。
[8] 法律實體識別編碼指legal entity identifier(簡稱“LEI"),即金融穩定理事會在全球LEI體系下採納的20位字符代碼,旨在以獨有的方式識別出參與金融交易的特定法律實體。
[9] 隨著香港公司註冊處於 2023 年 12 月 27 日實施唯一業務識別碼,唯一業務識別碼將獲採納為相關實 體的公司註冊證明書及商業登記證上的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10] 就香港註冊公司而言,值得留意的是,一家設有分行的公司可能因而擁有不同的商業登記號碼。然而, 根據香港特區政府稅務局網站上的資料,公司的商業登記號碼由八個數字組成,而若屬公司分行的話, 其商業登記號碼後面會加上三個數字的分行號碼(例如 12345678-001)。因此,憑藉有關商業登記號碼 的首八個數字,便可以獨有方式識別出該分行所屬的公司。
[11] e通訊為港交所及其附屬公司的持扮者提供了一個無紙渠道,以提交和下載檔案、申報表或任何有關的其他文件。
[12] 有關就首次建立業務關係的客戶及不活躍的客戶提交配對檔案的規定,請參閱《諮詢文件》第39至41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