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品牌註冊管理
馬德里商標註冊:
商標保護具有地域性,註冊海外商標有助於企業開拓海外市場、創建國際品牌,是企業獲得目標國法律保護、避免商標搶注的利器。馬德里商標註冊是一種基於《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和《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的國際商標註冊方式,具有費用低、省時、省力、覆蓋面廣的特點,是投資者註冊海外商標的重要選擇。

基礎註冊原則:
馬德里商標註冊有基礎註冊要求,申請人必須先向其所屬國家的商標局提出國內商標申請案,之後才能以其國內商標申請案或國內已注冊商標為基礎提出馬德里國際商標註冊申請;

以國內已注冊商標為基礎申請馬德里國際註冊,可以指定議定書及/或協議書會員國;

以國內商標申請案為基礎申請馬德里國際註冊,僅能指定議定書會員國,不能指定協議書會員國。

成員國名單:
點擊查看馬德里商標成員國名單

商標有效期和續展:
馬德里商標有效期10年,期滿續展有效期10年

商標撤銷:
延伸至中國的馬德里注冊商標,自該商標在中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連續3年未使用,將被撤銷。

對被駁回或被異議的國際注冊商標提出連續3年不使用的期限,自該商標終局核准註冊決定在《國際商標公告》上刊登之日起計算。

申請條件
申請人為成員國國民或法人

在成員國有住所或經營場所

馬德里商標特點
手續簡單:商標申請人只需提交一份申請即可在多個指定國獲得商標保護;

費用低:申請人無論指定多少成員國,均只需繳納一份基礎註冊費,指定的國家越多,平均費用越低;

需時短:申請人自提交註冊申請之日起,約6個月即可取得國際局頒發的商標國際註冊證明,協定國和議定書國的聲明駁回時限分別為12個月和18個月;

註冊內容有局限性:申請馬德里國際註冊者,其商標內容、商標權人等必須與國內基礎申請案或注冊商標完全相同,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亦需相同或縮減,但相同商標、商標權人的二件以上指定不同類別的基礎案,可合併成一件多類馬德里國際註冊案;

指定語言:商標申請須使用英語或法語。

優先權
根據《巴黎公約》,商標申請人向兩個巴黎公約成員國提出同一商標註冊申請,在6個月內享有優先權,即可用第一次的申請日期作為第二次的申請日期。

註冊效力
馬德里商標的註冊效力具有不穩定性,在馬德里申請5年內,如原屬國的基礎註冊被撤銷、駁回或宣佈無效,則整個馬德里申請亦將隨之無效;

只有滿5年後,馬德里申請才能獨立於國內的基礎註冊;

在馬德里申請5年內,任何人僅需打擊申請人國內基礎註冊即可達到打擊國際註冊中所有會員國商標權的目的。

註冊需時
18—24個月

註冊檢索
通過馬德里體系注冊商標,只能查詢馬德里體系中已經申請過的商標,而不能對各指定國進行查詢。

註冊所需資料
委託書

申請書

申請人身份證明資料

隸屬國商標註冊證或受理證明影印件

商標圖樣

註冊流程
基礎註冊申請

國際申請

國際局審查

指定國審查

指定國和協定國審查

商標駁回
申請商標能否在指定國獲准註冊,由各指定國根據本國的法律決定。如指定國不予保護,需向國際局聲明駁回。從國際註冊日起計算,如果12個月內沒有收到協定國或18個月內沒有收到議定書國的駁回通知,即表示該商標在該協定國或議定書國自動獲得保護。

異議答辯
申請商標被提出異議,申請人可在收到國際局通知之日起 30 天內進行答辯。被異議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答辯,不影響商標異議裁定。

提示
2004年10月1日,歐盟作為一個整體加入馬德里協定。註冊馬德里商標時指定歐盟即可同時指定歐盟28個成員國。

商標轉讓
馬德里商標轉讓須通知國際局,由國際局進行登記,並通知其他註冊當局以及在刊物上公佈。如轉讓是在國際註冊後5年內提出,國際局還應徵得新所有人所屬國家註冊當局的同意。因新所有人國家反對或轉讓給無權申請國際註冊的人導致不能在國際註冊簿上登記轉讓時,原所有人國家註冊當局有權要求國際局在其註冊簿上撤銷該商標。

商標許可
許可他人使用延伸至中國的馬德里注冊商標,相關手續按中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辦理。

商標變更
商標所有人變更馬德里商標,如該變更影響到國際註冊,原屬國註冊當局應通知國際局。由國際局將該變更登記在國際註冊簿上,並通知各締約國註冊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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